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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邓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香刑初字第724号公诉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甲,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1997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一刑诉(2015)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被告人邓某甲在其胞兄邓某乙(已判刑)要求下,明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乡双榆树村拆迁过程中,工商部门已停止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为了帮助邓某乙在拆迁过程中多得补偿款,将其所属的房产证明材料交给邓某乙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邓某乙找到郝某某(已判刑),郝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刑)通过原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香坊分局的何某某、黎明工商所所长王某甲、内勤汤某某、外勤王某乙(均已判刑)非法办理了《哈尔滨香坊区志国粮店》工商营业执照。2013年4月,邓某甲帮助邓某乙、郝某某、张某某等人骗取了住改非补偿款人民币117,600元及临迁费13,986元,后全部赃款由邓某乙处理。现上述赃款均已追缴返还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邓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甲犯诈骗罪,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邓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被告人邓某甲在其胞兄邓某乙(已判刑)的要求下,明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双榆树村拆迁过程中,工商部门已停止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为了帮助邓某乙在拆迁过程中多得补偿款,将其自有住宅房产证明材料交给邓某乙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邓某乙找到郝某某(已判刑),郝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刑)通过原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香坊分局工作人员何某某,何某某通过黎明工商所所长王某甲、内勤汤某某、外勤王某乙(均已判刑)办理了哈尔滨香坊区志国粮店工商营业执照。2013年4月,邓某甲帮助邓某乙、郝某某、张某某等人骗取了住改非补偿款117600元及临迁费13986元,全部赃款由邓某乙处理。2015年6月15日,邓某甲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现上述赃款均已追缴返还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明案件侦破情况。2、同案犯钱某某、郝某某、邓某乙、张某某的供述证实明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双榆树村拆迁过程中,工商部门已停止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为了多得补偿款,利用邓某甲的房产证明材料办理香坊区志国粮店工商营业执照,骗取住改非补偿款的事实。3、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文件《双榆树村拟进行小城镇建设有关事宜的函》证明:2012年6月4日已通知其辖区内的税务和工商部门,明确要求双榆树地区棚改项目地段停止办理一切拟拆范围内税务登记审批、工商执照审批等相关手续。4、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哈尔滨市双榆树村棚改项目认定单、领取补偿款明细、银行凭证、补偿款领取档案证明邓某甲已领取“住改非”差价款117600元及临迁费13986元。5、缴款单、哈尔滨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收条证明案发后张某某主动上缴非法所获“住改非”补偿款。8、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帮助他人骗取拆迁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采纳。邓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锐夫人民陪审员  杜景艳人民陪审员  李秀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玺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