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执字第2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2吕小龙申请执行刘伊浩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小龙,刘伊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2953号申请人吕小龙,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刘伊浩,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吕小龙申请执行刘伊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吕小龙申请撤回对(2015)敖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5)敖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承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