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民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中科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中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终4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甘肃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215号。法定代表人:马银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号。法定代表人:马江河,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甘肃中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215号。法定代表人:马银生,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甘肃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甘肃中科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后,又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甘肃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甘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颖舜代理审判员 冯 萍代理审判员 李惠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