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2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唐建松与唐宇、祁阳县晶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松,唐宇,祁阳县晶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2595号原告唐建松,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委托代理人毛晓峰,东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唐宇,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零陵区人。委托代理人杨扬,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系永州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何友文,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祁阳县晶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龙山街道办事处百花村17组。法定代表人刘文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巧龙,湖南齐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建松与被告唐宇、祁阳县晶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建松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唐宇、祁阳县晶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建松撤回对被告唐宇、祁阳县晶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唐建松负担。审判员 邓海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桂冠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