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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项松涛与被告中房联合集团山西置业有限公司、刘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松涛,中房联合集团山西置业有限公司,刘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90号原告项松涛。委托代理人苗树村,河北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房联合集团山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A座二层东。法定代表人郭宏伟,经理。被告刘爱国。原告项松涛与被告中房联合集团山西置业有限公司、刘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项松涛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项松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项松涛撤回对被告中房联合集团山西置业有限公司、刘爱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650.00元,由原告项松涛负担。审 判 长  王金明代理审判员  尉玲玲代理审判员  丁亚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