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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执字第9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安徽天瑞皮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鹤山市洪萍皮业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天瑞皮业科技有限公司,鹤山市洪萍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执字第919-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天瑞皮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胡传彬,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传勇。被执行人鹤山市洪萍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龙口。法定代表人:李守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天瑞皮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市洪萍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货款4770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诉讼费7134元、案件执行费7163元,但至今被执行人分文未付。经查,被执行人已停产倒闭,其公司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现暂无法处理。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已停产倒闭,其公司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本案需等待执行法院处理财产后进行案款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9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洽胜代理审判员  李日明代理审判员  吕永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艳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