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张玉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361号罪犯张玉国,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朱砂镇东羊羔桥村***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以(2011)荔刑初字第00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国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执行自2011年9月26日至2017年3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月12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0188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玉国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2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张玉国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玉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称号。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玉国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玉国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