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3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贾立娟与刘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3民初14号原告贾某某,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被告刘某某,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景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贾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某诉称,2009年3月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刘佳成现年6周岁。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口角,以至于双方无法继续生活,为此原告起诉离婚。婚生子刘佳成现年6周岁,由原告抚养。被告刘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程度。对孩子对原告负责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孩子应由被告抚养,因原告在外打工,无法抚养孩子。可不用原告承担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4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刘佳成现年6岁。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好,近几年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吵闹,经亲友多方劝解无效,原告坚持离婚。家庭无财产、无存款、无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吵闹,劝解无效,夫妻感情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刘佳成现年六周岁,由被告刘某某抚养,原告贾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刘佳成有独立生活能力止,按季度给付,每季度初给付一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景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春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