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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行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王玉田与盱眙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盱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田,盱眙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盱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盱行初字第00049号原告王玉田,退休工人。被告盱眙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老盱眙中学院内。法定代表人汪海,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明军,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盱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十里营山水商务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向正兵,该局局长。诉讼代表人汪海,该局副书记。委托代理人李明军,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玉田和与被告盱眙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盱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许可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田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田承担。审 判 长  谢晓明审 判 员  樊 明人民陪审员  黄寿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