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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林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81刑初90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绰号“扁头”,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龙海市。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2月26日被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8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慧瑛、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林某在龙海市海澄镇珠浦村五口桥边,以50元的价格贩卖0.05克的毒品海洛因给蔡某,从中牟利。被告人林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审理中另查明,被告人林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9月16日被龙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某龙海市公安局的发破案报告、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林某的户籍证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一次贩���毒品海洛因0.0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林某被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视为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林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处刑的量刑意见适当,可以采纳。庭审中,林某对该量刑意见亦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四十七日折抵刑期四十七日,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林某的违法所得50元。如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碧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闽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