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4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04刑初21号公诉机关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乳名深圳,男,汉族,1992年2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户籍地阜阳市颍泉区,现住阜阳市颍泉区。2014年8月8日因吸毒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罚款五百元,2014年11月2日因吸毒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5日经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公诉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实行独任审判,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颍建、书记员原红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一天晚上,在阜阳市颍州区王朝宾馆内,被告人张某某容留许松、马子东、吕成成吸食毒品。2014年10月30日9时许,在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马庄村马庄集被告人张某某住处,张某某容留许松、吕成成吸食冰毒。2014年10月30日下午,在阜阳市颍泉区行流镇马庄村马庄集被告人张某某住处,张某某容留马子东、吕成成吸食冰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因吸毒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