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商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常熟市经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国忠、徐雪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经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刘国忠,徐雪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虞商初字第00319号原告常熟市经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45号A座(常熟世界贸易中心)202。法定代表人冯静,担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婕,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正形,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忠。被告徐雪英。原告常熟市经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忠、徐雪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振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经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婕、朱正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国忠、徐雪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经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500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日期的银行贷款利息损失;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国忠、徐雪英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国忠、徐雪英为夫妻关系,2013年12月20日,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申请1000万元的贷款,被告刘国忠通过常熟市尚湖镇资产经营投资公司介绍,由原告给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原告与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当天苏州银行常熟支行与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企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两被告出具了个人无限连带责任的保证函,之后苏州银行常熟支行根据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给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5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后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还贷,该行申请由原告代偿500万元,2015年9月25日原告为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偿了500万元的本金,原告向二被告追偿代偿的本金,未果,原告为此诉讼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企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个人无限连带责任的保证函、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经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州银行常熟支行及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刘国忠、徐雪英签订的企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两被告出具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的保证函均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为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偿银行贷款50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原告代偿后,有权向被告刘国忠、徐雪英对代偿款进行追偿,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徐雪英、刘国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下当理由示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权利,由此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国忠、徐雪英给付原告常熟市经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00万元,并承担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常熟市经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800元,由被告刘国忠、徐雪英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中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须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