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02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许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刑初8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甲,男,199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2015年6月1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至2015年9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珊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甲得知其女友张某甲(另案处理)在与其同居期间还和前男友廖某发生性关系,遂产生殴打廖某的想法。2015年8月4日,张某甲应被告人许某甲要求通过QQ约被害人廖某当晚21时在龙岩大道曹溪老街路口见面。当晚20时许,被告人许某甲骑助力车载许某乙(另案处理)到案发现场,路上被告人许某甲将其欲殴打廖某的事实告诉许某乙,许某乙劝其不要去,但被告人许某甲不听劝阻。被害人廖某到达现场后,被告人许某甲便手持铁棍上前将被害人廖某打倒在地,致被害人廖某头部、胸部、腿等多处受伤。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廖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9月18日,被告人许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许某甲及张某甲、许旺烘赔偿被害人廖某经济损失4万元,取得廖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2015)××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伤情鉴定通知书等书证,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证人张某甲、许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许某甲历次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甲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属自首,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刑初字第51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许某甲“决定执行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中“缓刑二个月”的判决。二、被告人许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合并前罪判处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清)。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清),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吕 晓 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丹(代)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