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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执恢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荣涛与杨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涛,杨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恢37-1号申请执行人张荣涛,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杨默,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银民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各项损失费148344.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42元,承担执行费2141元,合计151727.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杨默的银行存款15172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