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2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2178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鲍文进,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该案被告刘某某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有关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须转换为普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汤传长代理审判员 杨佳佳人民陪审员 黄其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