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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冯斌、冯超光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斌,冯超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50号申请执行人冯斌(曾用名冯奔),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执行人冯超光,男,1959年9月9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申请执行人冯斌(曾用名冯奔)与被执行人冯超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陆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斌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超光已向本院交纳了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按照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和申请执行人冯斌申请执行的内容,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分别向陆川县国土资源局、陆川县房地产管理所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被执行人冯超光座落陆川县温泉镇政府东面,登记土地使用者和房屋所有权人冯奔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陆国用(1995)字第051308280号、房屋产权证号:陆川县房权证陆房证字第××号】变更登记给申请执行人冯斌(身份证号码:,现该案已依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陆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陆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和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