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鹏飞与马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刘鹏飞,马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799号原告刘鹏飞,男,1981年10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委托代理人董时华���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力,男,1990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飞诉被告马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鹏飞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2、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