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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与重庆方圆物业管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重庆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61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双湖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45053059-4。负责人陈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华,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辉,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劳动桥122号28-12,组织机构代码75925483-1。法定代表人方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旭,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自伟,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渝北支公司)诉被告重庆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物业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人民财保渝北支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圆物业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人民财保渝北支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方圆物业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方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收取受理费108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承担。审判员  吕荣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简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