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民初字第01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陈网英与尤方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网英,尤方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1580号原告陈网英。委托代理人陆明甫,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方春。委托代理人李凤祥,江苏思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网英与被告尤方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网英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明甫,被告尤方春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凤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网英诉称:2015年8月3日6时50分,尤方春驾驶电动三轮车与陈网英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损,陈网英受伤。经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尤方春超越前方车辆时未确保安全,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网英逆向行驶,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0061.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营养费2580元、护理费10320元、交通费1000元、电动自行车修复费1000元(审理中撤回),合计85741.96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尤方春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对责任认定有异议,原告系逆向行驶,应负同等责任。原告主张的第二次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未提供转院证明,对该部分费用不予认可。原告主张的损失未进行责任分担,无事实法律依据。事故发生后,被告垫付医疗费596元,另给付原告现金2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日6时50分,尤方春驾驶电动三轮车与陈网英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损,陈网英受伤。经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尤方春超越前方车辆时未确保安全,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网英逆向行驶,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原告至泰州市医结合医院门诊治疗,2015年8月3日至泰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同年8月18日出院,计15天。2015年8月20日原告又至武警江苏省总队医院住院治疗,同年9月11日出院,计22天。事故发生后,被告垫付医疗费596元,另给付原告现金2000元,合计2596元。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记录、用药清单、医疗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一)关于本案的责任承担。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虽有争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责任认定不当,本院根据该事故认定确定本案的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二)关于原告的损失。本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本案事实,逐一认定如下:1、医疗费经审核认定为70657.96元(原告自付70061.96元,被告垫付596元)。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第二次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未提供转院证明,对该部分费用不予认可。原告第二次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系因治疗本起交通事故所致伤情产生的损失,应予认定,对被告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2、住院伙食补助费740元[20元/天×(15+22)天],根据原告住院治疗时间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3、营养费740元[20元/天×(15+22)天],原告提供的两份出院记录中出院医嘱均未注明需要加强营养,营养费标准按本地区标准确定,期限暂按住院天数确定。4、护理费认定为2960元[80元/天×(15+22)天],原告提供的两份出院记录中出院医嘱均未注明需要加强护理或卧床休息,护理费标准按原告主张的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暂按住院天数确定。5、交通费500元,交通费的使用应当遵循合理使用、乘坐公交车辆的原则,结合原告的医疗地点及伤情酌情认定。以上各项损失合计75597.96元,由被告尤方春承担70%的责任赔偿52918.57元,鉴于被告已垫付2596元,还应再赔偿原告50322.5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尤方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网英50322.57元;二、驳回原告陈网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陈网英负担157元,被告尤方春负担222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负担部分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758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账号:10×××68;④汇入银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梦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