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胡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81刑初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9月15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4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刑诉公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胡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罗艳玲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文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2012年3月9日15时许,吸毒人员贺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胡某购买毒品,胡某约贺某到自己家,将其之前在新化县一外号“艾滋病”的人处购买还未吸食完的约0.4克海洛因作价200元卖给贺某。2012年3月13日11时许,吸毒人员贺某又电话联系被告人胡某购买毒品,贺某来到胡某家中,胡某将其在新化一外号“艾滋病”的人处购买还未吸食完的约0.2克海洛因作价100元卖给了贺某。综上,被告人胡某共贩卖海洛因两次,约0.6克,获毒资300元。2012年4月12日,吸毒人员贺某被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其交代曾在被告人胡某手中购买毒品的事实。同年5月18日10时许,民警在胡某家将其抓获。到案后,胡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因胡某体内有金属异物,冷水江市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期间,胡某分别于2012年5月30日、8月20日、9月13日向冷水江市公安局举报伍向荣、刘锡飞、李卫超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均属实。后胡某潜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表、诊断证明及保外就医医学鉴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贺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冷水江市公安局出具的胡某举报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说明、伍向荣、刘锡飞、李卫超贩卖毒品案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5、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特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盗窃2015年9月初,被告人胡某路过冷水江市塘冲煤矿居民区时发现马路边停放了很多摩托车,遂产生了盗窃的念头。2015年9月9日晚,胡某携带钢锯等作案工具,从家中乘出租车来到塘冲煤矿居民区,见路边有一台王野牌黑色女士摩托车前胎上了U型锁。胡某用钢锯锯断U型锁,盗得摩托车骑回家中供自己使用。2015年9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伙同杨裕忠(另案处理)在新化县桑梓镇一外号“老伍”(具体身份不祥)家吸毒后,商量去偷东西卖。胡某驾驶摩托车搭乘杨裕忠回到家中,拿了一把扳手和一把起子,又驾驶三轮车搭乘杨裕忠来到冷水江新市政府附近一居民楼下,见一台宇峰牌红色女士摩托车没有上龙头锁和外挂锁,杨裕忠将该车推到路边,两人将摩托车的点火线扯断搭线点火后,杨裕忠骑着偷来的摩托车,胡某驾驶自己的三轮车来到冷水江市金竹汽车站附近,两人从三轮车上拿了蛇皮袋,杨裕忠在附近居民区的一巷子内偷鸡,胡某在旁望风,盗得8只黄色母鸡、1只乌鸡和1只鸭后,两人一起回到“老伍”家。经鉴定,被盗的王野牌女士两轮摩托车的价值为2580元,被盗的宇峰牌红色女士摩托车的价值为2550元,被盗的家禽价值为1040元。2015年9月11日5时许,新化县公安局桑梓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新化县桑梓镇宋家桥附近将涉嫌吸毒的胡某和杨裕忠等人抓获,当日该局决定对胡某和杨裕忠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并将胡某送至冷水江市戒毒所。9月12日上午被告人胡某向冷水江市戒毒所民警主动供述了自己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9月11日,新化县公安局民警将胡某和杨裕忠盗窃的鸡鸭全部发还给被害人曾某和蔡某,将被盗的红色宇峰摩托车发回被害人付某。9月24日,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将扣押的王野牌女士两轮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李某乙。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车辆一致性参数报告、被盗摩托车收据、合格证、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处理清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乙、付某、曾某、蔡某的陈述;3、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被盗摩托车的照片;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5、物价鉴定意见;6、被告人胡某及共同作案人杨裕忠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特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和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到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某在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监视居住期间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以对其所犯贩卖毒品罪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办案机关供述自己的盗窃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盗窃罪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贩卖毒品事实,依法可以对其贩卖毒品罪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胡某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14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艳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喻铱林附件: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