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5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邢某甲、徐某等与郭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甲,徐某,郭某,汪某,邢某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5民初38号原告邢某甲。原告徐某。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正新,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调解,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少华,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调解,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郭某。第三人汪某。第三人邢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甲、徐某与被告郭某、第三人汪某、邢某乙返还房屋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甲、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维友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维友的起诉,属于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某甲、徐某撤回对被告郭维友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智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