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博经执字第5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博经执字第557-1号淄博市博山区利鑫综合经营部诉淄博市博山晨光玻璃厂购销碱粉货款借款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15日作出的(1999)博经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1999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2732.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晨光玻璃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利鑫综合经营部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晨光玻璃厂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1999)博经执字第55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