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1财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位道英与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曹祥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位道英,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曹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1财保90号申请人位道英。被申请人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泉山区奎山中街奎果一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广备,总经理。被申请人曹祥红。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兆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