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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91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兰州新区慧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苗国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新区慧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苗国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91民初83号原告兰州新区慧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达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商业服务中心4号楼。法定代表人陈占聪,系慧达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苗国飞,系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国莲。本院在审理原告慧达公司诉被告苗国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慧达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慧达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新区慧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2元,减半收取1816元,由被告苗国莲负担。审判员  薛国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