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玉芬、孙凤征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玉芬,孙凤征,孙书信,高立刚,孙风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852号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超越,男,1991年02月05日生,汉族,系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管理部办事员。委托代理人孟玲,女,1979年11月18日生,汉族,系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营信用社主任。被告张玉芬,女,1964年03月03日生,汉族。被告孙凤征,男,1970年10月05日生,汉族。被告孙书信,男,1968年06月04日生,汉族。被告高立刚,男,1971年06月24日生,汉族。被告孙风清,男,1969年03月0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玉芬、孙凤征、孙书信、高立刚、孙风清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放弃,不影响被告的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由被告孙风清承担。审 判 长 张清勇人民陪审员 孙宝军人民陪审员 韩希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