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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9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田耀廷诉被告单衍军、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灵石分公司、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耀廷,单衍军,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灵石分公司,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9民初25号原告田耀廷,男,生于1959年12月22日,汉族,灵石县翠峰镇胡家苓村村民,现住本村。被告单衍军,男,49岁,汉族,湖南省慈利县人,现住灵石县强龙市场(大门左侧)7单元301室。被告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灵石分公司,住所地灵石县常青路东125号。法定代表人王井义,经理。被告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昆敖路26号。法定代表人林天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耀廷诉被告单衍军、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灵石分公司、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耀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田耀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香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