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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刑更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孙冲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刑更39号罪犯孙冲,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于辽宁省阜新市,汉族,初中文化,现于辽宁省盘锦监狱一监区服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了(2011)阜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孙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6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艳、张鹤出庭履行职务,被提请减刑的罪犯孙冲,证人李志强、郭海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以罪犯孙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本院对罪犯孙冲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监狱记功2次、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执行机关提供的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孙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孙冲予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金生审 判 员 : 李 刚代理审判员 :肇艳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 张 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