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景民一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车景辉与李运良、耿立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景辉,李运良,耿立国,张世恒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592号原告:车景辉,农民。委托代理人:唐治强,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运良,农民。委托代理人:郝春迎,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立国,农民。被告:张世恒,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景辉与被告李运良、耿立国、张世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车景辉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景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景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1元,由原告车景辉负担。审 判 长  李风志代理审判员  梁 雨人民陪审员  陈 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政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