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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9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冷从芬与温全、张学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从芬,张学述,温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9610号原告:冷从芬,女,汉族,1966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张学述,女,汉族,1969年3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被告:温全,男,汉族,1965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冷从芬与被告张学述、温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冷从芬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文学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