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民一初字第06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吉合与孙特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合,孙特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6568号原告:王吉合,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告:孙特特,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合诉被告孙特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吉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吉合承担。审判员  邹莹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