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温民初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1924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陈欢欢,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准予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各半分割(主要为:位于温岭市温峤镇江厦村三解马路边北侧两间三层楼房、温岭市温峤镇姆坑村房屋一间)。浙J×××××号五菱车及未得的会钱6万元;婚生女儿李某丙随之原告共同生活,婚生儿子李某丁由被告抚养,生活费各自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永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张永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雨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