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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申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舟山市淘味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红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舟山市淘味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蔡红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20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舟山市淘味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体育路***号。法定代表人:丁贤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易,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莉,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红辉。委托代理人:李明胜,蔡红辉单位推荐。再审申请人舟山市淘味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蔡红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舟民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舟山市淘味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俞晓辉代理审判员  张玉环代理审判员  魏恒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颖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