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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7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108号原告李某,男。被告高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长 王 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颖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