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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高玉梅申请执行贲健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梅,贲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高玉梅,女,xx104。被执行人贲健,男,xx1X。申请执行人高玉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商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202070元,应交执行费2931元。经划扣被执行人贲健工资收入197400元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6500元。累计执行213900元。其中迟延利息8866元,受理费2070元,执行费293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商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惠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