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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黎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1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绰号“雷公”,户籍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无业,暂住深圳市宝安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3日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少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5日10时许,证人石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黎某购买毒品,谈好每克冰毒价格为220元,约好到深圳市南山区南新天桥附近公交站台交易,当日下午石某到交易地点与黎某碰面,后黎某收取了毒资200元,并将一小包疑似毒品拿给石某,后被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涉案疑似毒品未检出常见毒品成份,重量为0.64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疑似毒品、毒资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手机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疑似毒品收条、抓获经过、缴赃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证人石某的证言,涉案毒品鉴定意见书,案发现场照片,黎某、石某对疑似毒品、毒资的辨认,被告人黎某的供述和辩解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以深南检量建(2016)29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黎某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中,涉案疑似毒品未检出常见毒品成份,被告人黎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执行至2016年2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莘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银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