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丁燕芳与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37号原告丁燕芳。委托代理人丁胜武(系丁燕芳之弟,受丁燕芳的特别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郁秀兰(系丁燕芳之母,受丁燕芳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住所无锡市南长区文华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吴春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夏仁嵘(受该局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人民政府,住所无锡市新金匮路1号。法定代表人汪泉,该市政府市长。委托代理人涂冠雄,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丁燕芳不服被告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及被告无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燕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市国土局及市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燕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燕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丁燕芳负担。审 判 长 卓 健审 判 员 吴迎春人民陪审员 刘盛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新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