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终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浙江尤尼克管业有限公司、周兴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尤尼克管业有限公司,周兴祖,陈月平,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浙江鑫鼎盛实业有限公司,诸暨市鑫鼎盛轴承有限公司,诸暨市中天工业有限公司,杨永明,蔡琦,杨永波,潘丽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尤尼克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特色管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兴祖。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兴祖。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月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永兴华庭北侧1-8号。负责人:丁亚芳,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浙江鑫鼎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力凯路1号。法定代表人:蔡琦。原审被告:诸暨市鑫鼎盛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王家湖路1号。法定代表人:蔡琦。原审被告:诸暨市中天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五泄镇江滨村(翁家)。法定代表人:杨永波原审被告:杨永明。原审被告:蔡琦。原审被告:杨永波。原审被告:潘丽琴。上诉人浙江尤尼克管业有限公司、周兴祖、陈月平为与被上诉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原审被告浙江鑫鼎盛实业有限公司、诸暨市鑫鼎盛轴承有限公司、诸暨市中天工业有限公司、杨永明、蔡琦、杨永波、潘丽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商初字第3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浙江尤尼克管业有限公司、周兴祖、陈月平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伟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佳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