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一初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2551号原告李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其与被告潘某已经自行协议离婚为理由,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李某提出撤诉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黄贤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京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