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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上海申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申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建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447号原告上海申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喜清,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丽敏,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兴,住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吴杨东路***弄***号***室。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申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建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258.10元;2、判令被告支付相应滞纳金。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申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陶伟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