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9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符纯明与沈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纯明,沈来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9民初23号原告:符纯明,男性,汉族。被告:沈来华,男性,汉族。本院在审理符纯明与沈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符纯明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符纯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符纯明负担,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练倍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万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