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2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蔡丽、高德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丽,高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02执27-1号申请执行人蔡丽,女,197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高德军,男,1971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5)廊安民初字第2188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审理期间,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15)廊开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高德军持有的平泉迅兴矿业有限公司的股份。后该案移送本院管辖,现已审理完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法律规定,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变更蔡丽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高德军持有的平泉迅兴矿业有限公司的股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宁学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继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