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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0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0民初131号原告魏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德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