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0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0民初131号原告魏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德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