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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8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2828刑初6号公诉机关鹤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鹤峰县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中下旬,鹤峰县走马镇曲溪村四组村民张某以修建房屋需要使用木材为由,以其母亲唐某的名义向鹤峰县走马镇林业工作站申请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同年12月初,张某在明知林业主管部门只许可了8立方米的采伐计划的情况下,雇请杨某、任某、汪某甲等人在鹤峰县走马镇曲溪村四组唐某责任山郭家坡阴坡山上采伐杉树、马尾松、杂木等共计243株。经鉴定,以上被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50.0964立方米,张某超计划采伐42.0964立方米。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将伐倒的林木制成2m、4.2m长的原木,雇请司机吴某将部分原木运输至湖南省桑植县龙潭镇出售给一木材加工厂,非法获利5300元;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张某出售给汪某乙原木3.223立方米,非法获利251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出售原木的非法所得人民币7810元以及杉树、松树原木353件(活立木蓄积14.0012立方米)被鹤峰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现场每木检尺记录表、鹤峰县森林公安局木材检尺码单、鹤林证字(2009)第038484号林权证、鹤峰县采字(2014)1110036号林木采伐许可证等书证,证人唐某、杨某、任某、吴某、汪某甲、汪某乙等人的证言,鹤峰县林业局鹤林鉴字(2015)002号技术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42.0964立方米,应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认定为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滥伐林木后被鹤峰县森林公安机关扣押的人民币7810元及原木353件(活立木蓄积14.0012立方米),应认定为被告人张某被动退缴犯罪所得,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秩序,保护林木所有权,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二、鹤峰县森林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某滥伐林木所得的人民币7810元及原木353件(活立木蓄积14.0012立方米),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办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亚    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俊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林木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解释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数量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量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第二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2立方米或者幼树6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60立方米或者幼树3000株为起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