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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7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童长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童长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768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组织机构代码20335438-6。负责人张俭,该支行行长。被告童长寿,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被告童长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22元,减半收取1111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宇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梅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