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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左旦洋与刘金桥、周小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旦洋,刘金桥,周小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1465号原告左旦洋,男,汉族,1986年9月17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本县。委托代理人李居庭,新宁县回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金桥,男,汉族,1986年6月4日生,新宁县人,居民,住本县。被告周小丽,女,汉族,1988年2月9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本县,系被告刘金桥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旦洋与被告刘金桥、周小丽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左旦洋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旦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旦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旦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罗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