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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执民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胡和芬与温州联友特种瓶盖有限公司、赵春西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胡和芬,温州联友特种瓶盖有限公司,赵春西,赵碎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1075号申请执行人胡和芬。被执行人温州联友特种瓶盖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法定代表人赵春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春西。被执行人赵碎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商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和芬与被执行人温州联友特种瓶盖有限公司、赵春西、赵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温州市工商局、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由(2015)温永执民字第624号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温州联友特种瓶盖有限公司在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股份数900万股),2015年5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温州联友特种瓶盖有限公司在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500万元(上述股权存在争议,正在诉讼中,并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现暂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温州联友特种瓶盖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永嘉县桥下镇垟湾工业区厂房【产权证号80011010、80011011、80011012、80011013、80011014)于2015年9月24日由本院(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104号案件查封(上述房产以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春西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的捷豹牌小型轿车;2015年11月12日,本院的(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104号案件中查封被执行人温州联友特种瓶盖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五菱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一辆。上述查封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拱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申请执行人收函后至今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月2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违约金。本案的受理费9150元与执行费17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被执行人被控制的财产可以处置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10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向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建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