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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民初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杭州荼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杭州荼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滨民初字第2123号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丹枫路961号601-8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721608-1。负责人夏策敏,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翔,系公司员工。被告杭州荼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村工业区7号1幢520室,组织机构代码06786980-0。法定代表人李甫财。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杭州荼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4月、5月所欠邮费47868.7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2月22日起按每月5%计算的滞纳金。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荼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双方自2014年5月起开始发生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提供邮件寄递服务。2015年2月份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邮费。2015年12月4日,被告发函给原告承诺于2015年12月21日前付清尚欠邮费47868.70元,如逾期同意每月按照欠款金额的5%支付滞纳金。被告至今未支付该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荼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尚欠邮费47868.7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2月22日起按每月5%计算的违约金。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6元,减半收取498元,由被告杭州荼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6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季隽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其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