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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立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齐河县齐建物业管理责任公司与郭兆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齐立商初字第80号原告:齐河县齐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齐鲁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张义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义华,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系齐河县齐河县齐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郭兆华,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河县齐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兆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河县齐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郭兆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齐河县齐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史乾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