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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行非审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恩施市国土资源局与罗平庆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恩施市国土资源局,罗平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行非审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恩施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恩施市。法定代表人刘彬,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罗平庆。申请执行人恩施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0日对被执行人罗平庆作出“恩市土资责交(2015)第3号”《责令交出土地处理决定书》。该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罗平庆未自觉履行义务,恩施市国土资源局遂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提供了相关材料。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恩施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该行政行为合法,符合法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申请执行案经审查,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石国伟审判员  粟敦燕审判员  谭庆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九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