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行非审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恩施市国土资源局与罗平庆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恩施市国土资源局,罗平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行非审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恩施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恩施市。法定代表人刘彬,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罗平庆。申请执行人恩施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0日对被执行人罗平庆作出“恩市土资责交(2015)第3号”《责令交出土地处理决定书》。该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罗平庆未自觉履行义务,恩施市国土资源局遂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提供了相关材料。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恩施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该行政行为合法,符合法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申请执行案经审查,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石国伟审判员 粟敦燕审判员 谭庆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九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