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曹家贵与襄城区余家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家贵,襄城区余家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7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家贵,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曹继军,男,汉族,系原告曹家贵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城区余家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黄爱华,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黄小雨,该中心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曹家贵因与被上诉人襄城区余家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家贵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家贵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家贵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曹家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勇审判员 柴 勇审判员 杜丹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琳 关注公众号“”